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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集法执字第5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集贤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国勇没收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集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贤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集贤县人民法院,国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集法执字第59号申请执行人集贤县人民法院,住所地集贤县福利镇。法定代表人孙金涛,院长。被执行人国勇,男,66岁。本院在执行集贤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国勇没收财产纠纷一案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国勇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内存款进行了扣划,现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集贤县人民法院与被执行人国勇没收财产纠纷一案,依据(2012)集刑初字第127号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本案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晓峰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栾天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