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茂化法民二初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广东粤盛特种建材有限公司与化州市汇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粤盛特种建材有限公司,化州市汇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茂化法民二初字第19号原告广东粤盛特种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姜兴宝。委托代理人陈拘骏、张靜茹。被告化州市汇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颜清。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粤盛特种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化州市汇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粤盛特种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602.5元,由原告广东粤盛特种建材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何洪强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黄经春速录员 钱玉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