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烟执指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22
案件名称
杭州市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山东翰林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杭州市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山东翰林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烟执指字第26号申请执行人杭州市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密渡桥路23号四楼、五楼。法定代表人来连毛,董事长。被执行人山东翰林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莱阳市峨眉山路1号。法定代表人曹务波,董事长。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执行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施工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执行工作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4条第一款第(1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2014)烟民一初字第63号民事调解书立案执行的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2014)烟执字第639号】指定由莱阳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傅光波审判员 刘志敬审判员 谭黎黎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王瑀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