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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凌海大民初字第0039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齐宏刚诉齐宏美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凌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凌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宏刚,齐宏美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凌海大民初字第00394号原告齐宏刚,男,1979年8月15日生,朝鲜族,农民,住凌海市。委托代理人李秀华,女,1972年7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辽阳县。被告齐宏美,女,1977年5月19日生,朝鲜族,农民,住凌海市。委托代理人王忠田,系辽宁龙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齐宏刚诉被告齐宏美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齐宏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齐宏刚承担。审判员 陈 烈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刘月月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