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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思民初字第1380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张春林与林旭东、邓伟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春林,林旭东,邓伟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思民初字第13802号原告张春林,男,1973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化县。被告林旭东,男,1970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被告邓伟英,女,1973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原告张春林与被告林旭东、邓伟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林月蓉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朱晨、人民陪审员林翠荔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春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林旭东、邓伟英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春林诉称,2013年6月15日,原、被告经结算,被告林旭东欠原告借款260000元,双方约定月利息按2分计算,被告林旭东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归还借款及支付利息,被告以种种理由拖欠至今。被告林旭东与被告邓伟英系合法夫妻,被告邓伟英应对被告林旭东的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现诉请判令:1、被告林旭东归还原告借款260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3年6月15日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暂计至2014年9月14日为78000元);2、被告邓伟英对被告林旭东的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3、本案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林旭东、邓伟英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15日,被告林旭东作为欠款人出具一份《借条》,确认截至2013年6月15日止共欠原告张春林借款260000元;并注明利息2分计算。之后,原告曾多次通过手机短信等方式向被告林旭东催讨欠款,被告林旭东也曾承诺还款。又查,2010年10月13日,原告张春林通过其本人银行账户转账200000元至被告林旭东账户;另查,被告林旭东与被告邓伟英系夫妻关系。审理中,原告张春林确认其与被告林旭东系同学关系,上述借条中的200000元系其于2010年10月13日通过银行转账支付给被告林旭东,其余60000元于2013年6月15日出具借条当日用现金方式支付;并表示被告自出具借条后从未支付过本金或利息,原、被告双方也未再见面,仅通过短信联系。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借条、银行业务凭证、手机短信、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及当事人的庭审陈述等材料予以佐证,本院予以认定。综上事实,本院认为,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又未书面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据,应视为自动放弃诉讼权利。本案中,根据被告林旭东出具的借条及原告出示的银行转账凭证,已明确被告向原告借款260000元及双方约定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的事实,对此,本院予以认定。被告林旭东出具的借条虽未约定还款期限,但原告可随时要求被告还款。被告林旭东未能按时付款,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认为被告邓伟英系被告林旭东的配偶,上述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并要求被告邓伟英对被告林旭东的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的诉讼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林旭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春林借款本金260000元及利息(自2013年6月15日计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二、被告邓伟英对被告林旭东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6370元,由被告林旭东、邓伟英负担;款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林月蓉代理审判员  朱 晨人民陪审员  林翠荔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代书 记员  陈伟萍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法官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