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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瑞刑初字第22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05

案件名称

段某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某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温瑞刑初字第222号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段某。曾因赌博于2012年5月3日被瑞安市公安局罚款500元。现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4年9月3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月30日被取保候审。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刑诉(2015)1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段某犯赌博罪,于2015年1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2015年2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金亮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段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从2014年7月底开始,被告人段某在瑞安市塘下镇鲍田东裕中路一巷x号对面后的出租房内摆设赌窝,聚集刘某甲、颜某、王某乙等多人以“三公”方式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取头薪。2014年9月3日晚,该赌窝被公安机关查获,被告人段某被当场抓获,至此累计抽取头薪5500余元。案发后,被告人段某退出非法所得人民币55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段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何某、蒋某、杨某、唐某、颜某、罗某、刘某甲、刘某乙、张某、魏某、王某甲、王某乙、李某、文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检查笔录,抓获经过,户籍证明,人口信息,扣押决定书及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段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已退赃,有悔罪表现,可依法与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段某犯赌博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段某退出的非法所得人民币55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 审 判员 尹志望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代)书记员 林炳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