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兰民保字第17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6-08-09
案件名称
杜家勇与孙凤彩、戴彦成等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杜家勇,孙凤彩,戴彦成,临沂市兰山区子翔板材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兰民保字第174号原告杜家勇。被告孙凤彩。被告戴彦成。被告临沂市兰山区子翔板材厂,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义堂镇华夏村。法定代表人孙凤彩,厂长。本院在审理(2015)临兰民初字第882号原告杜家勇与被告孙凤彩、戴彦成、临沂市兰山区子翔板材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告价值20万元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或冻结被告孙凤彩、戴彦成、临沂市兰山区子翔板材厂价值20万元的财产一宗(详见查封财产清单);二、冻结资金的期限为1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3年。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洪展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史运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