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昆刑执字第112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罗来朝强奸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罗来朝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昆刑执字第1125号罪犯罗来朝,男,1977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威宁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安宁监狱服刑。云南省晋宁县人民法院于二○一一年十一月十七日作出(2011)晋刑初字第24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罗来朝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于二○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经本院以(2013)昆刑执字第18989号裁定书减刑八个月。执行机关云南省安宁监狱于二O一五年一月十九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请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罪犯罗来朝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罗来朝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三次。另查明,该犯犯罪情节恶劣。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表扬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罗来朝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依法对其予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罗来朝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11年7月11日起至2015年3月1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刀文兵代理审判员 褚玉春代理审判员 张若楠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王佳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