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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温乐执民字第3683-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许金龙与倪宗理、许银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金龙,倪宗理,许银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温乐执民字第3683-3号申请执行人许金龙。被执行人倪宗理。被执行人许银德。申请执行人许金龙与被执行人倪宗理、许银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7日作出的(2014)温乐商初字第162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2月3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倪宗理所有的坐落在乐清市双雁小区40幢3号房产,因该房产为其他债务提供抵押担保,暂无法处置;查封了倪宗理所有的坐落在虹桥镇仙垟陈村的房产,因该房产系旧房,申请人要求暂不处置;查封了许银德名下坐落于乐清市虹桥镇桥北村的房产,因许银德系一般保证责任人,故对其财产暂不予处置。另本院查封了倪宗理所有的车牌号为浙C×××××奥迪牌小型越野客车及许银德所有的车牌号为浙C×××××奥迪牌小型轿车,因车辆下落不明未能扣押。此外,本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对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义务的行为在媒体上予以曝光,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对被执行人尚欠申请人的款项,经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温乐执民字第3683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陈 晓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阮晶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