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民初字第65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蓝永文与杨小斌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蓝永文,杨小斌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民初字第650号原告蓝永文,男,1968年3月4日出生,畲族,住上杭县。被告杨小斌,男,1983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上杭县。原告蓝永文与被告杨小斌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蓝永文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蓝永文以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蓝永文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2元,减半收取56元,由原告蓝永文负担。审判员 范文强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赖芳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