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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民初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沈某某与温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某某,温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永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32号原告沈某某,男,汉族,居民,住永定县。委托代理人谢雪芳、卢新菊,永定县康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温某某,女,汉族,居民,住永定县。委托代理人张城富,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某某与被告温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沈某某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沈某某以欲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5元,因原告撤回起诉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沈某某负担。审判员 孔 祥 村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李莎(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