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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甬余执民字第373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章玉明与范功吉合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余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章玉明;范功吉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甬余执民字第3730号申请执行人:章玉明,住宁波市鄞州区。被执行人:范功吉,住余姚市。申请执行人章玉明与被执行人范功吉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2日作出的(2014)甬余丈商初字第10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章玉明于2014年1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范功吉支付款项共计351768元;支付案件执行费5177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由执行员陈铭杰主执本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了被执行人失信名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甬余执民字第373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夏新波审 判 员 汪惠萍审 判 员 卢 斌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代书记员 孙一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