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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韶武法民一初字第4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2-15

案件名称

余易安与赖玉婵、马如高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易安,赖玉婵,马如高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韶武法民一初字第47号原告:余易安。被告:赖玉婵。被告:马如高。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易安诉被告赖玉婵、马如高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余易安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余易安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易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6元,减半收取88元,由原告余易安负担。审判员  张步云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吴红艳第1页共1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