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中刑执字第28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10
案件名称
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对罪犯字国清减刑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丽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字国清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
全文
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丽中刑执字第283号罪犯字国清,男,汉族,1987年11月25日出生于云南省南涧县。现在丽江监狱服刑。云南省玉龙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1日作出(2012)玉法刑初字第42号刑事判决,认定字国清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零8个月(刑期自2012年3月9日起至2025年11月8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丽江监狱于2015年1月2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丽江监狱提出,罪犯字国清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和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从2013年1月至2014年10月,获记监狱表扬4次,特殊表扬3次。该犯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丽江监狱减刑建议书提出的字国清在服刑期间的表现有罪犯表扬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本人的改造总结等证据证实,字国清系累犯,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字国清减去有期徒刑6个月(刑期至2025年5月8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廷江审判员 王忠玉审判员 陈 旭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夏 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