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刑执字第11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罪犯梁爽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梁爽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刑执字第111号罪犯梁爽,女,1987年2月25日生,汉族,吉林省大安市人,普通高中毕业,现在吉林省女子监狱服刑。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18日作出(2012)吉中刑初字第1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梁爽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因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19日作出(2012)吉刑三终字第13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宣判后即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吉林省女子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吉林省女子监狱认为,罪犯梁爽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梁爽2009年认识网友杨东,2010年7、8月份,杨东让梁爽联系购买冰毒,被告人梁爽的老公孙晓峰同意贩卖冰毒,并告诉杨东400元一克,杨东每次购买冰毒都是给被告人梁爽打电话,把钱汇到梁爽的银行卡里,孙晓峰拿着梁爽的银行卡取钱,并联系买冰毒给杨东邮去,一共邮去六次冰毒,第一次60克、第二次30克、第三次50克、第四次30克、第五次30克、第六次100克。被告人梁爽协助其老公孙晓峰贩卖冰毒300克,非法获利人民币28000元。该犯现在吉林省女子监狱六监区参加电子线圈外护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3年度下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4年度上半年获得奖励1次,获得考核积分248.9分。已执行财产刑人民币30000元,本次考核期内执行财产刑人民币6000元,狱内月均消费人民币770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本院认为,罪犯梁爽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以减刑,但该犯系毒品犯罪,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不适当,本院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梁爽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18年4月1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毕学柱审判员 梁青科审判员 袁立范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王庆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