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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民一初字第23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卢博华与国网郑州供电公司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博华,国网郑州供电公司

案由

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民一初字第237号原告:卢博华,男,汉族,1990年8月27日生。委托代理人:李长军,河南路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国网郑州供电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原告卢博华诉被告国网郑州供电公司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卢博华诉称:2014年10月12日16时许,原告在位于郑州市商城路玉凤路西附近的金汇名酒货仓房顶,为金汇名酒货仓进行装修施工时,被被告位于房顶的高压电线释放的高压电流击伤。120急救车到达现场后,将原告送至郑州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原告从2014年10月12日至2014年11月10日在郑州市第一人民医院治疗,待伤情好转后,原告主动要求出院回家休养康复。在住院期间,一直由原告的母亲陪护。出院时,医嘱:一、继续加强肢体功能锻炼,行预防瘢痕增生治疗,面部避免阳光照射;二、双眼白内障若逐渐加重,必要时手术治疗;三、3日后门诊复诊,门诊随诊3年;四、出院后注意休息,留陪护1人。住院期间花费医疗费36377.18元;因原告被电击至中度烧伤、双眼白内障(电击性),根据医嘱需要继续休养,并且休养期间需要1人陪护,因此,原告暂按六个月休养计算误工费损失和陪护人员陪护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均按照原告住院时间和国家标准计算;交通费为原告及陪护人员来回必要的交通费支出。综上所述,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被告应当对原告的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为此,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36377.18元、误工费16373元(暂按六个月计算)、护理费14520.5元(暂按六个月计算)、住院伙食补助费900元、营养费600元、交通费300元,总计69070.68元。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之规定,起诉状应当记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本案中,原告起诉的被告名称为“国网郑州供电公司”,经本院通知,被告应诉时向本院提供的被告的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均显示为“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郑州供电公司”,现原告以“国网郑州供电公司”起诉,系被告主体不适格,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卢博华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陈 红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黄小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