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深中法刑二终字第13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黄某文、覃某盗窃罪二审撤诉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某廷,黄某文,覃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刑二终字第136号原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某廷,男。因盗窃于2010年11月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公交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盗窃于2011年4月21日被深圳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1年9个月,因盗窃罪于2013年12月20日被深圳市宝安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涉嫌盗窃于2014年7月14日被羁押,同年7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0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原审被告人黄某文,男。因吸毒于2013年8月1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公交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吸毒于2013年9月2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社区戒毒三年。因涉嫌盗窃于2014年7月14日被羁押,同年7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0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原审被告人覃某,男。因涉嫌盗窃于2014年7月14日被羁押,同年7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0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审理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黄某廷、黄某文、覃某犯盗窃罪一案,于2014年12月3日作出(2014)深宝法刑初字第3795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黄某廷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黄某廷申请撤回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经阅卷及讯问上诉人,本院认为,上诉人黄某廷撤回上诉的理由合法,未有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黄某廷撤回上诉。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4)深宝法刑初字第3795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  育  平审 判 员 林  福  星代理审判员 袁     琰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欧阳志敏(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