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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迎执字第0018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6-08-30

案件名称

邹某某与余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某某,余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迎执字第00182号申请执行人邹某某,男,1972年出生,汉族,住安庆市迎江区。被执行人余某某,男,1968年出生,汉族,住安庆市宜秀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迎民一初字第0105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余某某限期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余某某银行存款64800元及相应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XX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王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