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刑执字第84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6-27
案件名称
罪犯李孟胜减刑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孟胜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宁刑执字第841号罪犯李孟胜,男,汉族,小学文化,1968年5月3日出生于河北省景县,现在江苏省南京监狱服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19日作出(2007)锡刑初字第7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孟胜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2月26日作出(2010)苏刑执字第118号刑事裁定,将罪犯李孟胜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十一个月(刑期至2030年1月2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7日作出(2011)宁刑执字第9097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李孟胜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29年1月2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执行机关江苏省南京监狱于2014年12月8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南京监狱以罪犯李孟胜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经审理查明,2011年以来,罪犯李孟胜在服刑期间曾受到二次监狱表扬,一次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孟胜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鉴于该犯系暴力犯,且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二次以上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依法应当从严。据此,依照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孟胜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刑期至2027年3月2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柏 萍审 判 员 何立龙代理审判员 张 倩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周月闻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