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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慈浒商初字第10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06

案件名称

宁波阿诺奇纺机科技有限公司与林锐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阿诺奇纺机科技有限公司,林锐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慈浒商初字第109号原告:宁波阿诺奇纺机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袁宏伟。被告:林锐清。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阿诺奇纺机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林锐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林锐清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阿诺奇纺机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830元,减半收取计915元,由原告宁波阿诺奇纺机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本院。审 判 员 胡枫君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代书记员 杨芳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