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瓦民初字第127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瓦房店市安东物资经销有限公司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瓦房店支行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瓦民初字第1274号原告:瓦房店市安东物资经销有限公司,住所地瓦房店市祝华办事处万宝村号。法定代表人:高霞,系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袁德强,男被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瓦房店支行,住址为瓦房店市新华路13号。法定代表人:陈传联,系公司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瓦房店市安东物资经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瓦房店支行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瓦房店市安东物资经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减半收取575元,由原告瓦房店市安东物资经销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 艺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李春芳第2页共1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