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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剑阁执字第7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姚琼英与川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剑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剑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琼英,川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剑阁执字第77号申请执行人姚琼英,女,出生于1980年8月20日,汉族,高中文化。被执行人川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更名前为:四川华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匡建明,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姚琼英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川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剑阁民初字第46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川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向申请执行人姚琼英偿付机械费、回填运费15万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末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川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更名前为:四川华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剑阁县交通局应领取的剑阁县沙溪坝清江河1号桥工程款15.40万元予以扣划至本院执行款专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兴林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何剑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