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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迎中财保字第6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与宋雪峰、阎彦民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宋雪峰,阎彦民,郝晓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迎中财保字第64号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住所地太原市新建南路8号。负责人姚润喜,行长。被告宋雪峰,女,1972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小店区。被告阎彦民,男,1968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小店区。被告郝晓军,男,1972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与被告宋雪峰、阎彦民、郝晓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申请冻结被告宋雪峰、阎彦民、郝晓军银行存款540624.17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院认为,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宋雪峰、阎彦民、郝晓军银行存款五十四万零六百二十四元一角七分,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杜瑞峰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刘 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