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执字第8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郭淑花与岩学斌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执行冻结裁定书
法院
临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淑花,岩学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临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87号申请人郭淑花,女,汉族,1969年6月15日出生。被执行人岩学斌,男,汉族,1983年10月11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临民初字第104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1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交纳案件款1977.81元,案件受理费16元,执行费50元,合计2043.81元。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岩学斌在银行的存款2043.81元予以冻结、提取。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 峰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尹彦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