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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魏民一初字第57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原告常春贤诉被告李秋景、李彤庆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春贤,李秋景,李彤庆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魏民一初字第573号原告:常春贤,男,汉族被告:李秋景,女,汉族被告:李彤庆,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常春贤诉被告李秋景、李彤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常春贤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常春贤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常春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7元,减半收取113元,由原告常春贤负担。审 判 长  吴正勤代理审判员  刘 强人民陪审员  韩 华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丁晓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