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碑民初字第0242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与被告魏瑞景及被告西安海荣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魏瑞景,西安海荣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碑民初字第02420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住所地:西安市南广济街38号。负责人:杨新丰,行长。委托代理人:吴江流,陕西简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立峰,陕西简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魏瑞景被告:西安海荣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凤城二路12号云天大厦11层。法定代表人:郑青海,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与被告魏瑞景及被告西安海荣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76元减半收取4038元及公告费260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刘炜曦审 判 员 杨晓齐人民陪审员 千 楠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张羽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