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长县民初字第475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03
案件名称
长沙归一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宁乡分公司与凯天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沙归一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宁乡分公司,凯天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县民初字第4750号原告长沙归一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宁乡分公司,住所地:宁乡县金洲新区银洲北路88号。负责人蔡德容,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凤连,女,1981年7月7日出生,侗族。被告凯天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星沙大道15号。法定代表人叶明强。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沙归一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宁乡分公司与被告凯天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长沙归一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宁乡分公司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长沙归一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宁乡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沙归一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宁乡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760元,减半收取为1380元,由原告长沙归一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宁乡分公司承担。审 判 员 杨重军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何小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