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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唐执字第26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王敏乐与邸五吨人格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敏乐,邸五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唐执字第266号申请执行人:王敏乐,男,1976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唐县大洋乡东岳口村。被执行人:邸五吨,男,1963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唐县川里镇上庄村。本院在执行王敏乐与邸五吨人格权纠纷一案中,已按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17日作出的(2014)保民终字第62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保民终字第62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田恩儒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万敬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