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砀民一初字第0019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阚保生与薛红进、王作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砀民一初字第00190号原告:阚保生,男,1969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砀山县。被告:薛红进,男,1972年2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砀山县砀城镇中原路紫鑫花园*****室。被告:王作平,男,1970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砀山县。原告阚保生与被告薛红进、王作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因被告薛红进下落不明,现已公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判员 汪恩发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王 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