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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砀民一初字第0019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阚保生与薛红进、王作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砀民一初字第00190号原告:阚保生,男,1969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砀山县。被告:薛红进,男,1972年2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砀山县砀城镇中原路紫鑫花园*****室。被告:王作平,男,1970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砀山县。原告阚保生与被告薛红进、王作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因被告薛红进下落不明,现已公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判员  汪恩发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王 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