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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缙执民字第173-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胡理青与吕永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缙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缙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理青,吕永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丽缙执民字第173-1号申请执行人胡理青,农民。被执行人吕永强,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理青与被执行人吕永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未执行289327元及利息。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丽缙执民字第173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胡贤坤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代书记员 潘 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