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中民二终字第5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秦喜雨与李哲河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秦喜雨,李哲河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中民二终字第5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秦喜雨,男,汉族,1972年12月9日生,无职业,住延吉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哲河,男,朝鲜族,1968年3月21日生,无职业,住龙井市。上诉人秦喜雨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龙井市人民法院(2014)龙民二初字第2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秦喜雨于2015年2月5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秦喜雨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秦喜雨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0元由上诉人秦喜雨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董志忠审判员 崔 玉审判员 沙 卓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朴亨权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