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民一初字第4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潘家茂与庄凤转离婚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庄某某,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一初字第42号原告庄某某。被告潘某某。原告庄某某与被告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其对自己诉权处分的体现,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庄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庄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慧娟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施爱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