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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藁民初字第0039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19

案件名称

武永江与侯广岭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永江,侯广岭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藁民初字第00395号原告武永江。被告侯广岭。原告武永江诉被告侯广岭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卿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武永江、被告侯广岭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武永江诉称:2013年10月4日至10日我受被告雇佣在新河县工地上干活,约定工资每人每日210元,我又找了几个工人给被告干活,干了6天后共欠我们工资9870元。被告当时以资金紧张为由未支付工资,只出具了欠条一张,后经多次催要,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脱拒付。为了维护我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给付拖欠工资款9870元。被告侯广岭辩称:我同意给原告钱。我是包木工活的,我从马建华处包的活,我雇用的武永江。只有我的发包人给了我钱,我才能给原告钱。原告武永江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一张被告侯广岭在2014年1月29日本人签字的欠条。该欠条载明:侯广岭欠武永江9870元,2014年12月30日前还清。被告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4日至10日期间,被告侯广岭雇佣原告武永江干木工活,2014年1月29日被告写下欠条,共欠原告武永江工资款9870元,被告至今未给付。本院认为,被告侯广岭雇佣原告武永江从事木工工作,双方形成劳务合同关系。合同当事人一方未支付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报酬。本案中原告武永江完成劳务后,被告就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判决如下:被告侯广岭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武永江工资款9870元。本案诉讼费5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 卿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王德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