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伊县民初字第11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戴习萍与伊宁县青年农场永发农机农业综合开发专业合作社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习萍,伊宁县青年农场永发农机农业综合开发专业合作社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伊县民初字第112号原告:戴习萍,女,1960年2月19日出生,汉族。被告:伊宁县青年农场永发农机农业综合开发专业合作社。本院在审理原告戴习萍与被告伊宁县青年农场永发农机综合开发专业合作社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戴习萍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戴习萍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习萍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6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80元,原告戴习萍自愿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国彪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李亚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