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河民初字第219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24
案件名称
刘斌与江苏天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姚廷照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斌,江苏天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姚廷照
案由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河民初字第2193号原告刘斌。委托代理人周向明,江苏中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天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健康西路85号。法定代表人李维宝,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曹翠军。被告姚廷照。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斌诉被告江苏天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姚廷照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斌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斌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刘斌负担。审 判 长 许 霞代理审判员 潘 雷人民陪审员 郁晓琴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王晓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