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富民初字第42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江西省群力建设有限公司与杭州恒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省群力建设有限公司,杭州恒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富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富民初字第422号原告:江西省群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县永丰大道293号。法定代表人:徐金芬,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张琳芳,方君紫,浙江立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杭州恒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富阳市富春街道秦望路38-10号。法定代表人:沈文兰,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曾荣晖、韩峰明,浙江天和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江西省群力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恒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西省群力建设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江西省群力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且经本院审查,该撤诉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西省群力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1420元,减半收取3071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江西省群力建设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高开封审 判 员 戚利尧人民陪审员 张荣华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代书 记员 吴翰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