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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津高民申字第006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5-08

案件名称

王燕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江都路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燕,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江都路支行

案由

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津高民申字第006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燕,女,1971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西青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江都路支行,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负责人韩国正,支行行长。再审申请人王燕因与被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江都路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一中民二终字第26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在再审审查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申请由本院制作民事调解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强兆彤代理审判员  杨 波代理审判员  荆媛媛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徐红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