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涵民初字第23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刘金华与龚金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金华,龚金元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涵民初字第233号原告刘金华,男,1963年1月9日出生,汉族,莆田市涵江区人,农民,住所地莆田市涵江区。被告龚金元,男,1973年3月15日出生,汉族,莆田市涵江区人,农民,住所地莆田市涵江区。委托代理人林灿业(特别代理),福建文园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金华与被告龚金元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刘金华以原、被告已协商解决清楚为由,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金华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金华撤回对被告龚金元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75元,由原告刘金华承担。审判员 林 冬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黄淑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