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温乐执民字第336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陈爱霞与卢贤丰、陈文秀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爱霞,卢贤丰,陈文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温乐执民字第3362号申请执行人陈爱霞。被执行人卢贤丰。被执行人陈文秀。申请执行人陈爱霞与被执行人卢贤丰、陈文秀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13日作出的(2014)温乐商初字第3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1月5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卢贤丰名下登记的牌号为浙C×××××酷威牌小型普通客车及浙C×××××奥迪牌小型轿车。此外在金融机构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存款,在住建、国土部门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对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义务的行为在媒体上予以曝光,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对被执行人尚欠申请人的款项,经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温乐执民字第3362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陈 晓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阮晶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