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香法刑初字第39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2-28
案件名称
陈仪兴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仪兴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珠香法刑初字第396号公诉机关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仪兴,男,1962年11月20日出生于广东省饶平县,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广东省高新区。因本案于2014年10月17日被羁押并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1日被逮捕。现押于珠海市第二看守所(中山大学第五附属医院羁押病房)。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以珠香检公诉刑诉(2015)2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仪兴犯诈骗罪,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程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仪兴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被告人陈仪兴向被害人苏某虚构可以免考试办理驾驶证的事实,承诺只要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和照片,四个月内可以办理到驾驶证,每本驾驶证人民币7000元,交资料办理时先收取人民币4000元预付款,人民币3000元余款在被告人陈仪兴出证后支付。被告人陈仪兴取得被害人苏某信任后,于2013年12月至2014年5月期间,在珠海市高新区唐家花园对出路边,分多次收取被害人苏某交来的47名学员办理驾驶证的预付款共人民币186000元。被告人陈仪兴收到该款项后,并未办理驾驶证,将款项挥霍完毕。2014年10月17日,被告人陈仪兴被民警带至谭家派出所调查。上述事实,被告人陈仪兴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苏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刘某的证言,抓获经过,收据,行政处罚决定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现场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仪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仪兴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陈仪兴当庭自愿认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仪兴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17日起至2018年10月16日止;罚金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黄香港审 判 员 乔吉顺人民陪审员 谢焕文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李宇涛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