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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房民初字第0327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杨×1与杨×2等赡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1,杨×2,杨×3,杨×4,杨×6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房民初字第03272号原告杨×1,男,1935年3月2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薛猛,北京隗有宝律师事务所。被告杨×2,男,1955年6月2日出生。被告杨×3,男,1964年2月29日出生。被告杨×4,女,1958年7月17日出生。被告兼被告杨×4的委托代理人杨×5,女,1971年5月18日出生。被告杨×6,女,1961年7月24日出生。原告杨×1诉被告杨×2、杨×3、杨×4、杨×5、杨×6赡养费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超群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1及其委托代理人薛猛,被告杨×2、杨×3、杨×6,被告兼被告杨×4的委托代理人杨×5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1诉称:原告杨×1与李希兰系夫妻关系,婚后生有长子杨×2、长女杨×4、次女杨×6、次子杨×3、三女杨×5。2014年李希兰因病去世。因原告年事已高,身患多种疾病,没有劳动能力,也没有其他生活来源。原告多次与被告商讨赡养事宜,但始终无法达成协议。五被告作为原告子女,负有赡养原告的法定义务,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五被告每月分别给付原告赡养费1000元;原告已发生的医药费15250元及今后发生的医疗费用中自行负担的部分由五被告各自承担五分之一;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杨×2辩称:赡养老人是子女应尽的义务,我同意轮流赡养。同意负担医药费的五分之一,之前的医药费也同意负担五分之一。每月给付原告杨×11000元的赡养费,要本着我们家庭状况。谁赡养,谁就负责原告杨×1的吃喝住等费用,就不用出赡养费,医药费要出。被告杨×3辩称:我同意赡养,但我妻子、儿子都有二级肢体残疾,就我一人挣钱,家庭有点困难。其他答辩意见与被告杨×2一致。被告杨×4、杨×5辩称:开庭之前发生的医药费由被告杨×2、杨×3承担,以后发生的医疗费用由我们子女五人平均分担。去谁家、雇保姆、还是去养老院以及赡养费的事情由法院决定。被告杨×6辩称:同意轮流伺候,每月给付1000元赡养费不同意。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不同意负担,以后发生的医疗费的五分之一也不同意负担。经审理查明:原告杨×1与李希兰系夫妻关系,共生育子女五人,分别为长子杨×2、次子杨×3、长女杨×4、次女杨×6、三女杨×5。五子女均已成家独立生活。李希兰于2014年去世。现原告杨×1每月享有国家养老补助340元左右。杨×2、杨×4、杨×6没有正式工作,依靠种地为生。杨×3每月约有500元收入,杨×5每月约有2000元收入。庭审中,原告杨×1增加诉讼请求,要求杨×1已发生的医药费15250元由五被告各自承担五分之一。杨×1称已发生的医药费15250元中,杨×2支付了4000元,剩余的钱均是杨×5支付。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尽赡养义务的权利。现原告年事已高,无劳动能力,五被告理应向原告履行相应的赡养义务。故原告要求五被告给付赡养费、医药费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赡养费的具体数额应综合考虑五被告的给付能力、原告的生活支出状况及当地的生活水平等因素予以确定。关于原告主张的已发生的医药费15250元,因该费用并非原告自行负担,当事人可另行解决。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杨×2自二○一五年二月起每月给付原告杨×1赡养费三百元。二、被告杨×3自二○一五年二月起每月给付原告杨×1赡养费二百元。三、被告杨×4自二○一五年二月起每月给付原告杨×1赡养费二百元。四、被告杨×5自二○一五年二月起每月给付原告杨×1赡养费三百元。五、被告杨×6自二○一五年二月起每月给付原告杨×1赡养费二百元。六、原告杨×1自二○一五年二月起的医疗费用报销后的余额,凭票据由被告杨×2、杨×3、杨×4、杨×5、杨×6各负担五分之一。七、驳回原告杨×1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九十一元,由被告杨×2、杨×3、杨×4、杨×5、杨×6各负担十八元二角(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王超群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罗新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