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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尖民初字第57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郭某甲诉郭某乙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甲,郭某乙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尖民初字第573号原告郭某甲,北京隆华老年福利中心副院长。被告郭某乙,太原市尖草坪区程家村居民,现羁押于太原市强制隔离戒毒所强制戒毒。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甲与被告郭某乙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甲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某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郭某甲负担。审 判 长  张 琴审 判 员  刘晓宇人民陪审员  王 凯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杨 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