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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卢行审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8-03-29

案件名称

卢氏县国土资源局、卢氏县范里镇骨垛沟村民委员会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卢氏县国土资源局,卢氏县范里镇骨垛沟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卢氏县人民法院裁 定 书(2015)卢行审字第33号申请执行人卢氏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张建品,局长。被执行人卢氏县范里镇骨垛沟村民委员会。负责人卢小龙,村支书。申请执行人卢氏县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卢氏县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9月13日作出的卢国土资罚字(2014)第01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卢氏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卢国土资罚字(2014)第01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书面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卢氏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卢国土资罚字(2014)第01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符合法律规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卢氏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卢国土资罚字(2014)第01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志臣审 判 员  王 彬人民陪审员  徐平平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杨旭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