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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执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8-12-0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艳霞与被执行人金昌飞龙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王会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金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李艳霞;金昌飞龙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王会祥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全文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11号申请执行人李艳霞,女,生于1983年9月29日,汉族,甘肃省金昌市人,中专文化。被执行人金昌飞龙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金昌市河雅路天美里。法定代表人王财德,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王会祥,男,生于1970年3月24日,汉族,甘肃省会宁县人。申请执行人李艳霞与被执行人金昌飞龙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王会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25日作出的(2014)金民一初字第196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4年9月25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艳霞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金昌飞龙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分别于2015年1月23日、2015年2月5日将赔偿款及诉讼费履行完毕。至此,本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金民一初字第196号民事判决书中关于“被执行人金昌飞龙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剩余赔偿款11058.60元”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开荣审判员  杨开成审判员  徐发光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闫好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