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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执字第36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王行龙与杨宝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行龙,杨宝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368号申请执行人王行龙,男,1963年1月13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里区。被执行人杨宝军,男,1975年3月7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里区。申请执行人王行龙与被执行人杨宝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4)南西初字第003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行龙于2015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给付鉴定费3310元、复印费41元、案件受理费3298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案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4)南西初字第0033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亮审 判 员  吕中英代理审判员  周海峰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蔡 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