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执字第36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王行龙与杨宝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行龙,杨宝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368号申请执行人王行龙,男,1963年1月13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里区。被执行人杨宝军,男,1975年3月7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里区。申请执行人王行龙与被执行人杨宝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4)南西初字第003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行龙于2015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给付鉴定费3310元、复印费41元、案件受理费3298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案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4)南西初字第0033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亮审 判 员 吕中英代理审判员 周海峰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蔡 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