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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曹民初字第26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王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曹民初字第265号原告王某,现住唐山市曹妃甸区。被告杨某,1976年5月21日,现住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边晓凤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赵 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