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朝天执字第13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方思均与方德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思均,方德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朝天执字第135号申请执行人方思均,男,生于1977年2月1日,汉族,广元市朝天区人,住广元市。被执行人方德彪,男,生于1975年12月15日,汉族,广元市朝天区人,住广元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2015)朝天民初字第19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2月4日向被执行人方德彪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方德彪偿还借款40000元。但被执行人方德彪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方德彪在广元市朝天区水务局还有保证金34834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方德彪在广元市朝天区水务局的保证金34834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向新广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沈建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