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县行初字第0000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04
案件名称
万千与长沙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撤销、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1]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千,长沙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长沙县龙头井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长县行初字第00005号原告万千,(系死者张春菊的丈夫)。被告长沙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址:长沙县天华路175号。法定代表人:李建军。第三人长沙县龙头井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地址:长沙县江背镇古井村万古组。法定代表人:田广。原告万千诉被告长沙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请求撤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万千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且没有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按自动撤诉处理。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万千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十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原告万千的起诉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肖红斌审 判 员 盛 群人民陪审员 粟 芳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左亚平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七条原告或者上诉人未按规定的期限预交案件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或者提出申请未获批准的,按自动撤诉处理。在按撤诉处理后,原告或者上诉人在法定期限内再次起诉或者上诉,并依法解决诉讼费预交问题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第六十三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管辖异议;终结诉讼;中止诉讼;移送或指定管辖;诉讼期间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或者驳回停止执行的申请;财产保全;先予执行;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补正裁判文书中的笔录;中止或者终结执行;提审、指令再审或发回重审;准许或者不准许执行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其他需要裁定的事项。对第(一)、(二)、(三)项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