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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民初字第28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龙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黄澄发、林志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黄澄发,林志艺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初字第283号原告龙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龙海市石码镇港林路17号,组织机构代码15662935-8。法定代表人庄江勇,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方坤明,男。被告黄澄发,居民。被告林志艺,居民。原告龙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黄澄发、林志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已和被告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本案件受理费2365元,减半收取1182.50元,由原告龙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黄金叶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周伟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