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民初字第28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龙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黄澄发、林志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黄澄发,林志艺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初字第283号原告龙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龙海市石码镇港林路17号,组织机构代码15662935-8。法定代表人庄江勇,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方坤明,男。被告黄澄发,居民。被告林志艺,居民。原告龙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黄澄发、林志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已和被告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本案件受理费2365元,减半收取1182.50元,由原告龙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黄金叶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周伟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