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内中民初字第12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赵某某诉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内中民初字第122号原告赵某某。委托代理人张友新,内江市市中区凌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冉开英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刘立红 来源:百度搜索“”